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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郭海昆、李艳芹在自己的释放证明书上签了字:“现因取保候审,经丰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郭海昆被释放的当天晚上,得知上述交钱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检举此事。
直到半年后,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才开具了3张加盖公章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罚没款专用)》。与郭海昆相关的有两张:一张的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金额为7万元,事由为“赃款没收”;另一张抬头不明,开具时间是2009年8月5日,金额为6万元,事由也是“赃款没收”。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虽然这三张收据的“负责人”一栏上面有派出所所长签名“袁枫”,但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的“袁枫”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而那张被没收的郭海昆岳母的银行卡,查询银行记录,此卡在2009年1月21日被提取现金41500元,正是郭海昆夫妇被释放的前一天。
郭海昆的律师认为:“郭海彬不仅没有收到罚款凭证,而且罚款还是打入周、赵二人私人账户。有关法律规定,打入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