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治疗脑炎导致双腿残疾 法院判医院赔24万
发布时间 2010-09-11 浏览 23352 次
,应当对给阎海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通渭县医院承担60%责任,总计向阎海清支付14万余元赔偿款。

  终审判决后,阎海清委托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学和孙子智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发裁定,指定省高院再审此案。同年11月21日,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此案后,对原判决依据的“过失相抵”原则,以及部分错误的赔偿数额计算均予以纠正。今年7月30日,省高院判令通渭县医院对其医疗过错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向阎海清支付24.55万余元赔偿款。同时,一、二审案件2万余元受理费均由通渭县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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