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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庭审过程中,中山市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则辩称其借款行为属于企业的正常借贷,不构成犯罪。
冼在辉及其辩护律师孙振科提出,其并未公开向群众吸收存款,借款人是一些朋友,其借款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该行为是非法吸收存款。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说,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借款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因其目的就是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存款,故通常采用“要约邀请”的公开方式招揽借款人,比如主动要求朋友、先行借款人向其他人员传播吸存信息等。
在此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属于“社会不特定的公众”。
本案正是采用“要约邀请”,且部分借款人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