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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宣判
有期四年 罚金15万
冼在辉坚持认为无罪
9月1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国宇公司处以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总经理冼在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监事冼炳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在判决中称,被告人冼在辉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冼炳辉是从犯。
冼在辉的辩护律师孙振科对记者表示,冼在辉已准备上诉,因为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借贷,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该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