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传票零点听证 当事人前往却被裁定未到庭
发布时间 2011-02-17 浏览 25432 次
140条第1款第9项、第213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仲裁委员会(2009)赤仲调字第53号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

  “我一下子傻眼了,这200万不就要没了吗?于是我就去找了法律人士,了解到,此裁定适用法理很可能有错误。”张敏说。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很明显,这条应适用于当事人,而在那份裁决书中已经注明,王志军是案外人。”张敏插话。他又把《民事诉讼法》翻了一下,“应该适用的是这条。”

  《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两条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为‘不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