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5-12 浏览 23491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经济林、花卉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经济林、花卉科技推广体系,全面提高我国经济林、花卉产品质量和竞争力,规范命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报以“全国”或“中国”命名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基地的条件:

  (一)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1-2个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列前茅,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基地建设布局科学合理,有较为先进和完善的配套设施,集约化经营程度高。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标准化生产经营管理。

  (四)主导产品产量、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并高于其它地区同类产品水平,在引进、选育新品种方面有新的突破。

  (五)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对当地农民增收、经济发展有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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