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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开箱器。
4.2 抽样铲。
4.3 有盖的专用茶箱。
4.4 软箩或塑料布。
4.5 分样器。
4.6 盛样筒。
5 开拣件数
开拣件数按下列规定:
1~10件,开拣一件;
11~100件,开拣两件;
100件以上,每增加100件(不足100件部分按100件计)增开一件;
1000件以上,每增加500件(不足500件部分按500件计)增开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情况等异常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或停止抽样。
6 抽样方法
6.1 大包装茶抽样
6.1.1 包装过程中抽样
在茶叶定量包装时,根据每批总件数,按第5章开拣件数的比例,每包装若干件用抽样铲抽样一次,每次约500 g原始样品,放入有盖的专用茶箱中,待全批抽样完毕后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500 g~1 000 g,分装于1~2个盛样筒中,作为平均样品供检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