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禁令”为生鲜乳、饲料生产戴上“紧箍咒”
发布时间 2012-09-30 浏览 21493 次

  我省日前制定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六条禁令”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的“八条禁令”,以规范生鲜乳和饲料生产、收购、运输、销售行为,保障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在9月26日举行的全省生鲜乳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颁牌仪式上,省农业厅将以上“禁令”制作成责任标牌,对全省500多个生鲜乳收购站和260多个饲料厂进行挂牌监督。

  省农业厅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必须遵守:禁止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禁止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活动;禁止收购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国家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禁止未建立收购销售等各类制度的收购站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活动;禁止在生鲜乳中非法添加和使用“三聚氰胺”、“问题乳粉”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针对饲料生产企业,省农业厅要求: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药物添加剂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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