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 2009-06-05 浏览 22472 次

5月12日下午,云南省质监局发布了《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6月1日施行。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法》规定,要申请使用专用标志,那么普洱茶生产茶叶原料应全部来自于此前公布的11个州(市)所辖75个县(市、区)所属6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护区域范围内。

如果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则应提供相关《使用申请书》、《茶园登记证明》或与拥有《茶园登记证明》的茶叶生产者(基地)签订的原料收购协议、省级(或者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最近3年经国家质监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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