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1-08 浏览 24137 次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中国质量报》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机构及其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保护办提出。保护办应当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第十二条 保护办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二)产品生产者简介;(三)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四)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五)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十四条 申报机构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报机构报送保护办审核。第十五条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报送的生产者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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