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也上书请求开放园户与商人贸易。在这一时期,尤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淮南转运副使沈立集茶法利害十卷,“陈通商之利”,富弼、韩琪、曾文亮等也鼎力支持。嘉祐四年(1059年)仁宗赵祯下诏茶户缴纳均摊的
茶叶租后可以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不再需要向官府预支本钱,承受官府的低价抑卖。这对茶农来说多少有了点自由,有利于提高茶农们的积极性。于是,商人们可以直接向茶农们收购
茶叶,只是要向当地官府交纳茶税、通过税等税负。渐渐地,官府经营的茶山、茶场有的荒芜,有的由临近的茶农们承租了。宋徽宗赵佶崇宁元年(1102年)太师蔡京当权,他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也就是说,在产茶的州郡根据需要设置茶场,告知茶商、茶农不得私下进行违法交易。在设有茶场的地方,茶农可以租耕,缴茶折税依照原来的规定,看
茶叶销售距离远近把茶引分为长引、短引,以方便管理。同时,还明文规定
茶叶的商税在销售地一次性交清,运输途中不得再重复收税和苛留。南宋初年继续推行蔡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