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发布时间 2013-03-09 浏览 23640 次
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技术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三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农会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服务。推广农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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