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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的鼠形吊坠,与原告的卡通造型“心奇鼠”在细节及整体上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控侵权的鼠形吊坠具有自己的独创性,是一幅新的作品,未侵犯原告的相关著作权。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提醒:判断作品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比对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比对过程中,应针对两者的整体形象及具体细节作综合分析、比较。
剽窃他人图片赔偿一万六【案情介绍】
原告布尔特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2009年,该公司将自己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拍成照片制作宣传册。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德品医疗器械公司印刷的产品宣传册中的图片,与原告公司宣传册中的图片极其相似,便告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十八幅涉案图片,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一万六千元。
法官提醒:企业在制作网站、宣传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