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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名男子在渝北区张贴“公告”,以在公共场所引爆5公斤炸药相要挟,要求市公安局将50万元汇入其指定账号内。为办案需要,渝北警方曾先后4次汇入2000元,均被该男子取走。近日,渝北区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零15天。
昨天,相关办案人员介绍称,2007年9月27日,只有小学文化的四川三台县协和乡无业男子谭某,因经济拮据,竟产生敲诈重庆市公安局的念头。随后,他用购买的笔、图画本等工具,书写了3张“公告”,当晚分别将其张贴在渝北区新牌坊公交车站等处。
在“公告”中,谭某以要在公共场所引爆5公斤炸药相要挟,要求市公安局于2007年9月30日12时前,将50万元现金汇入其指定的账号内,同时要求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于10月1日中午接听其电话。第二天,过往市民看见“公告”后,立即向渝北警方报案。
为防止谭某引爆炸药、破案争取时间和获取线索,在同年9月30日至10月6日期间,渝北警方先后4次向谭提供的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而谭则在同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先后4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