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认为,裴敢明知对方是智障女子、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裴敢起初因该智障女流落路边,出于同情将其带回家中,照料其生活,并没有奸淫的故意,后在邻居建议下与该智障女同居,其目的是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该女尽照顾、抚养责任,属对法律认识上有错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弘法 陈研 彭莉 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