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负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建议,组织有关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生产者代表成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以下简称“申报机构”)。 第九条 申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报手续; (二)负责受理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三)负责对生产者提出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 (四)负责管理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申报机构申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应当向保护办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书; (二)产品生产地域的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 (四)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生产地域地理特征之间关系的说明; (五)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保护办对申报机构提出的申请进行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