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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制止背离上述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并向协会如实反映。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十二条 行业成员不得生产、销售以下茶叶产品:
(一)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茶叶(无QS标识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茶叶;
(三)侵权产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茶叶。
第十三条 行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十四条 行业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明示标准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顾客。
第十五条 行业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出厂入市。
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