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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茶叶(无QS标识产品);
(二)质量不合格的茶叶;
(三)侵权产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茶叶。
第十三条 行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经审查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严禁无标生产。
第十四条 行业成员应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与明示标准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顾客。
第十五条 行业成员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杜绝质量不合格及劣质产品出厂入市。
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严禁盗用他人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得在产品上或广告中对产品作与事实不符及容易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第十七条 禁止价格作弊。不得以低于成本定价、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等进行恶意竞争。
第十八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