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10 浏览 25534 次
的商品,凡是内地市场与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要优先供应民族地区;凡是出口和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外贸要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在安排计划商品以及京、津、沪、浙、鲁等主要产区在分配三类工业品时,要适当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分配比例。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全国供应偏紧的商品,要在正常分配计划之外给民族地区以照顾,单列指标,专项安排。专项照顾边境县的商品,仍照现行办法继续执行。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茶叶、丝绸等商品,以及民族药等,商业、供销、医药、外贸部门,要设法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各级民贸企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根据上级确定的经营范围,制定完善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的市场供应搞好。

  (三)坚持实行“三项照顾”政策。

  这项政策,体现了党对民族地区的关怀,对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和商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体制以后,仍应继续执行。对已批准实行“三项照顾”县(旗)的民贸企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