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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11-27
【实施日期】2006-11-2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第194号
2006年11月2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今年11月份起,用五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现将《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