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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65-02-10
【实施日期】1965-08-1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加强和发展中国和坦桑尼亚两国间现有的商务关系,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在下列各方面给予缔约另一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一)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二)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在进口、出口、过境、存仓、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章和手续以及一切规费和费用;
(三)对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限制和禁止以及许可证的发给;
(四)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各种国内捐税。
二、据此,缔约一方的产品进口到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在有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问题上,不得征收高于对任何第三国同样产品所征收或可能征收的关税、捐税和费用,也不得采用更繁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