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7762 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风景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州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都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地调整预算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四十八条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款,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

  民族机动金应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建设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的比例。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其公用部分逐步增长。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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