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29 浏览 25189 次

【颁布日期】1988-01-21

【实施日期】1988-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8年1月21日

 

  (1987年9月13日南涧彝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内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回族、白族、苗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南涧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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