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州长由傣族或者景颇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傣族、景颇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人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积极,努力为各民族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的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分别或者同时使用汉文、傣文、景颇文和各民族的语言。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使用汉文、傣文、景颇文。
第三章 自治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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