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8890 次
积极帮助乡镇企业解决技术、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并在信贷、税收上给予照顾。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城镇和村寨建设。以市、县为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清洁卫生的城镇和村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保护边疆的特有风貌和热带自然景观,积极发展具有边疆民族特色的旅游事业。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深化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实行开放式的,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合理调整商业网点,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

  自治州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经营,优先安排所需的原料、资金,对纳税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定期的减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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