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6378 次
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领导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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