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1-30 浏览 26384 次
村集镇,鼓励农民到集镇摆摊设点,开店办厂。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二条 国家扶持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要管好用好各项专款,使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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