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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同时,认真做好城镇的劳动就业工作。
自治州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本地招收,并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主安排补充自治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市、县、自治县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由市、县、自治县自行安排补充。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认真办好民族干部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培训班,积极培训各民族的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和进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引进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自治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振兴自治州各项事业有显著成绩或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