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23696 次

【颁布日期】1986-08-25

【实施日期】1986-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6]第176号

1986年8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全面发展,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86)23号《关于颁发<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种植农林特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农(林、牧)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第三条 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品种范围,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结合我市情况,下列品种应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1)园艺作物的收入,包括茶叶、花卉、苗木(用于植树造林的暂不征收农业税)、水果(苹果、梨、李、柿、葡萄、柑桔

1  2  3  4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