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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86-08-25
【实施日期】1986-04-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昆明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昆政发[1986]第176号
1986年8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全面发展,认真贯彻省政府云政发(1986)23号《关于颁发<云南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种植农林特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农(林、牧)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第三条 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品种范围,原则上按照《暂行规定》执行。结合我市情况,下列品种应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
(1)园艺作物的收入,包括茶叶、花卉、苗木(用于植树造林的暂不征收农业税)、水果(苹果、梨、李、柿、葡萄、柑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