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01 浏览 32672 次
口商品基地的建设。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或者与有关口岸联营。自治州外贸部门统一经营的出口产品的外汇留成和国家下拨的各种地方外汇,由州人民政府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凡污染环境和水域,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设施,勿论国家、集体或个体,都要作出规划限期治理。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要求的不准试车投产。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自治州地方的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均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主地调整财政预算的收支,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第四十六条 国家下拨的各项民族专用资金和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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