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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禁止出售、收购、经营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6.运输、携带、邮寄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出县境、省境、国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承运、邮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出口。
27.外国人不得在云南境内采集、收购、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进行重点保护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交换,须逐级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七、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政策和法制监督
28.为了有效地保护、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