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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林业、农业、建设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
3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林业、农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破坏、消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3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7.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指导原则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属于综合性的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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