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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本大纲自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减缓、防止珍稀濒危植物的灭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珍稀濒危植物的采集、培育、繁殖、研究和其他涉及珍稀濒危植物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珍稀濒危植物,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中云南省拥有的植物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不造成物种减少的前提上引种、培育、繁殖和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
第五条 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