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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中云南省拥有的珍稀濒危植物和云南省属于下列范围中特有的珍稀濒危植物:
(1)数量极少或者濒临灭绝的植物,特别是濒临灭绝的云南特有的属、种植物;
(2)数量较少而分布范围狭小的珍稀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野生植物;
(3)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范围在逐渐缩小的珍稀濒危植物。
(4)珍贵、稀有、濒危的农业品种;
(5)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纪念树。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环保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珍稀濒危植物资源调查和建立资源档案制度等工作,由同级政府的环保、林业、农业、建设等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零散分布的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其集中分布区域划出保护区域,建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