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67 次
材、烧柴及加工农用家具。

  第三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林区和乡村收购木材。其所需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木材企业批发,也可持证(照)在批准设立的木材市场上购销。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设立木材市场。设立木材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林区治安稳定;

  (二)有健全的木材市场管理机构;

  (三)有固定的木材交易场所;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木材必须凭证交易。除州、县林业部门木材企业合同定购的外,都必须进入批准设立的木材交易市场,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乡(镇)林业站收取预留更新费、专户存储,待完成更新任务并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如数返还,两年内完不成更新任务的,由林业站用于造林护林。间伐材不收预留更新费。

 

第五章 林业科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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