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73 次
上级拨款;

  (三)更新改造基金(道路延伸费);

  (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州、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扶贫资金和以粮代赈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八)其他收入。

  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专户存储,用于造林护林及林业资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州、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逐年增加林业的投入。

  林业主管部门上交财政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林业。

  自治州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当地发展林业事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或聘用育林基金征收员,其报酬从征收的育林基金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实行首长负责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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