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0 浏览 27976 次
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各级领导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明奖惩;

  (三)对林业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制订植树造林、义务植树、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协调处理好山林权属纠纷;

  (六)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筹集林业生产资金;

  (七)表彰奖励在林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受人民政府委托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四)组织实施年度造林和义务植树计划;

  (五)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计划,采取措施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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