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1 浏览 25514 次
江乡商业工作的领导,保障军民生产生活品的供给。开辟集市贸易,搞好乡、村购销网的建设。国营商业、粮食的计划内物资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给予弥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每年公历的10月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每年公历元月10日为独龙族“开强瓦”(即过年)。每年阴历3月15日为怒族鲜花节。其他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受到尊重。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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