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1 浏览 24790 次
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澜沧江水域,从事航运、旅游等经营活动和进行科学考察等活动,必须向澜沧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澜沧江资源,应当服从澜沧江开发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和沿岸地区之间的利益,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设立澜沧江管理委员会,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澜沧江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条例的规定;

  (二)各部门在澜沧江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将工程建设方案送澜沧江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落实对澜沧江的管理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澜沧江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澜沧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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