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1 浏览 24647 次
相适应,其他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和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尽量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汉文,根据需要可使用彝语。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有彝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适当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汉语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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