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4 浏览 25940 次
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扶持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要管好用好各项专款,使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增加,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公用部分逐步增长。

  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要严格财经纪律,提高各项投资的效益,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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