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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活跃人民的文化生活。
保护地方文物古迹,建设风景游览区,发掘整理彝文、傣文古籍,编纂好地方志。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根据预防为主、城乡兼顾、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改革医疗卫生体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网,加强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他们的待遇,允许经考核合格的个人开业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游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彝医、傣医和其它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运用。
自治县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