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5255 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漾濞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89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26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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