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2-15 浏览 28419 次

【颁布日期】1989-08-26

【实施日期】1989-08-2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8月26日

 

  (1989年4月10日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边远贫困山区的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九条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十条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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