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2-18 浏览 25795 次
头企业及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开发创新的有关费用,可在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用地支持。对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需非农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各项补偿标准和有关规费可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办理。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农户用于种植、养殖等用地,可视为农业用地。坚持农民自愿、有偿、有序、规范的原则,在不改变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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