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2-18 浏览 25787 次
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依法向产业化经营组织转让或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但不得把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拍卖与还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农业生产基地内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优化发展环境。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的农业管理体制。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信息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规范“订单农业”发展,引导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签订产销合同,完善合同内容,规范交易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保护优质农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严禁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逐步形成统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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