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2-21 浏览 25632 次
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探矿和投资开采矿产资源。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享受省、市留成比例高于一般地区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保障机制,吸引和支持投资者到自治县开办合资、合作或者独资企业,从事当地优势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方面的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设置商业网点。鼓励农民参与集市贸易,发展个体运销和合作商业,促进商品流通,搞活城乡市场,满足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开展边境经济贸易和边民互市,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方便边民、客商和车辆出入国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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