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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7-07
【实施日期】2006-07-0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2006年7月7日
(1990年4月13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3月16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7月7日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临沧市管辖,自治县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傣族、拉祜族、彝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