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2-21 浏览 25638 次
工企业,参与边境贸易,支持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技术输出,推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利用沧源崖画、广允佛寺等民族文化资源和崖画谷、南滚河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资源,采取举办佤族司岗里狂欢节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具有佤文化特色的旅游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体系,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路面等级,加强公路养护,发展民间运输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城乡邮电通信网络建设,保护邮政、电信设施,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城镇建设原则,重视以佤文化为代表的园林化城市建设,建立多元投资机制,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市化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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