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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区域特点的农业科研开发体系。省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研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农业科技周期长、公益性和区域性强的特点,在《纲要》精神指导下,从云南实际出发,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我省农业科研机构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实行分类改革,形成各具特色的农业科研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从省地两级农业科研机构中,择优扶持具有区域特点和优势的科技机构,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农业科技研究开发中心,承担区域性重大农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加快农业技术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组织的建设,大力调动农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的、多元化的新型农(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加速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
建立“开放